为了规避购房政策限制
“假离婚,真购房”的现象一度很常见
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
各种纠纷也接踵而至
用神圣的婚姻作为投资房产的“工具”
这样真的值得吗?
刘某与陈某是南京的一对夫妇,两人在八年内为买房经历了“三次婚姻”!
2013年7月25日,两人第一次离婚,签订离婚协议。
同年7月26日,丈夫刘某购买南京市鼓楼区一套房产A。
同年11月21日,刘某与妻子陈某复婚。
2014年6月17日,刘某与陈某第二次离婚。签订离婚协议,约定房产A归陈某所有。
2015年1月9日,刘某与陈某复婚。
2016年5月11日,刘某与陈某第三次离婚。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。
同年7月21日,陈某将房产A以523万售出。
2021年5月31日,陈某利用出售房产A获得的523万元,购买了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一套房产B,刘某购买同小区的一套房产C。
由于离婚后涉及房产分割,2021年11月3日,刘某诉至法院。刘某提出要求,希望分割房产A的售房款,并且分割房产B、C。刘某表示,两人多次办理离婚手续又复婚的行为,是为了避开购房政策限制。双方签订的《离婚协议》中,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也并非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,故应当认定无效。
前妻陈某辩称,房产A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属于自己所有,房产B、C均是在双方第三次离婚后购买,并非夫妻共同财产,不同意分割。
南京市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,双方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,对房产归属进行了处理,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,该协议随即生效。自离婚之日起,房产A就成了陈某的个人财产,陈某将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亦属于陈某。
房产B、C系双方离婚后自行购买,虽然房产B的首付款是陈某将房产A出售后得来的,但该首付款属陈某个人所有,与刘某并无关联。刘某认为双方“假离婚”,财产分割方案不是真实意图,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,刘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官提醒,夫妻双方只要对婚姻协商一致,经过必要的法定离婚程序后,婚姻关系就真实解除,对于财产分割,自然可以按照协议来进行。婚姻不是投资房产的工具,“假离婚”不仅给自己带来财产和情感的损害,更扰乱了社会婚姻的秩序。规避了政策限制,却带来法律纠纷,这样的“假结婚”可谓是“聪明反被聪明误”。
(南京零距离)
文章来源:北青网